买房装房当谨慎千万当心合同把你给笼起
每逢3·15,产品质量和维权便会成为整个社会习惯性关注的热点。经历了2008的房地产市场,其消费纠纷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昨日记者获悉,2008年,四川省各级消委会共受理房屋及装修建材的消费者投诉3032件,占总投诉的6.5%。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装修合同引发的纠纷开始成为时下房产行业消费投诉的新热点。
案例:签了合同开发商不认 起诉法院购房者获胜
消费者陈某与一家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购买其开发的套内面积为138.72㎡的住房,约定套内面积每平方米8159元,总价为947457元,并支付定金十万元。一个多月后,消费者与开发商再次商谈后,约定套内面积每平方米7750.66元,总价为900084元,以公证的方式现场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按揭手续,支付了首付款。
接下来的半个月内,开发商先后两次发《工作联系函》和登报声明通知消费者尽快与其重签合同,否则不再为消费者保留房源。而重签原因是因为自己工作人员失误使该套房屋售价低于认购协议书上的售价。
由于意见僵持不下,消费者于去年向省消委会提出投诉,要求开发商按约定履行合同。省消委会了解情况后认为,双方事实上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部分内容,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开发商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消委支持消费者起诉。后经法院审理,消费者获得了胜诉。
点评:此案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不少开发企业常常对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执行,不利的条款即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但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就都应当遵守履行。目前,部分开发商滥用定金条款,用认购协议书等形式套牢消费者的情况较为突出。
当消费者有购买意愿时,开发商总是不与消费者直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先以种种借口要求消费者先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之后,如果消费者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异议而导致合同无法签定则定金不退,通过这种方式“套牢”消费者。另一方面,部分开发商还利用对格式合同的制订权,把有利于自己,但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内容列入合同条款中,并用“这是国家制定的格式合同,没什么可改动的”等言语来哄骗消费者。许多消费者缺乏法律和相关知识,在签订认购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也未认真阅读,对开发商盲目信任,也是导致此类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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